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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生草率建议患者引产 指示过失也负法律责任

2000-06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刘振清 等

去年9月13日,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镇的孕妇孙某因感冒前往新河镇卫生院就诊。孙某告诉医生陈某,她是孕妇。陈某给孙某开处了“地塞米松5毫克”等三种注射药品静脉滴注。

孙某得知孕妇不宜使用地塞米松后,与丈夫来到卫生院找陈某咨询。陈某建议孙某引产,并写下了字据:“因使用地塞米松有可能造成胎儿畸形,建议引产,愿负责一切费用。”为赔偿孙某夫妇的肉体伤害和精神痛苦,在中间人调解下,陈某签写字据,除住院费用外,另外分期赔偿孙某人民币25000元。

9月27日,孙某住进温岭市中医院,实施引产术,出院后陈某却说无钱赔偿。

今年3月17日,孙某将新河镇卫生院告上法院,要求卫生院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

此前,陈某到新河刑侦中队报案,控告孙某丈夫董某敲诈勒索,强迫写下2.5万元的欠款字据,要求警方追究董某刑事责任。

4月24日,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。

被告新河镇卫生院的辩护律师称,有关法规规定只有胎儿严重缺陷的才可以引产。因此,仅有医生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。而原告选择引产是其担心过度造成的,因此过错主要在原告。而温岭市中医院未作过任何鉴定,就给原告引产,应承担一定责任。

原告孙某的辩护律师说,不管医生用药是否有错,医生说药品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并出具引产建议,在事实上已经给当事人心理带来了压力,结果是孕妇根据医生的建议实施了引产,造成了损失,在法律上构成了因果关系。因此,被告应当负法律责任。

合议庭认为,地塞米松类药,孕妇长期或大剂量使用后,可能造成胎儿畸形。但常用量是否会导致胎儿畸形,在药品规范中尚未明确。陈某在给孙某使用5毫克地塞米松后,既未征求有关专家意见,也未进行医学鉴定就轻易作出引产建议,陈某的行为属指示过失。但陈某的过失行为是在其工作期间造成的,其民事责任应由其单位承担。

法院因此判令新河镇卫生院赔偿给原告医药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863.3元,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新河镇卫生院不服判决,准备上诉。原告孙某认为虽然精神损失补偿数额与起诉书中有较大差距,但总算讨回了公道。此案为国内首例医生指示过失案。

(《生活报》2000.6.1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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